不动产信息要素是开展不动产外业调查时加绘已掌握的不动产测绘信息,便于外业核实。以下按地籍、海籍、房产、林木论述不动产信息要素的表示方法。

1、地籍区、地籍子区要素

地籍区要素包括地籍区界线和地籍区号;地籍子区要素包括地籍子区界线和地籍子区号。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可采用半透明彩色线条表示,可压盖乡镇(街道)级、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其它等界线,不应压盖省级、市级、县级界线。地籍区号、地籍子区号应按《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的样式标注在区域适中位置。

2、宗地要素

1:500、1:1000、1:2000比例尺的不动产测绘地理底图,应在土地使用权宗地内,用分式形式标注宗地号及其地类代码,分子注宗地号,分母注地类号;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可只注记宗地号。

1:5000、1:10 000、1:50 000比例尺的不动产测绘地理底图,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用分式形式标注图斑号、图斑地类,分子注图斑号,分母注图斑地类号;土地使用权宗地用分式的形式标注宗地号及其地类代码,分子注宗地号,分母注地类代码。

当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或图斑由于图幅裁、接边被分割时,应分别在各图幅内完整注记相应编号;面积太小注记不下时可移位注记。

1:5000、1:10 000、1:50 000比例尺不动产测绘地理底图应注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界址点号,不注记土地使用权界线的界址点号;l:500、1:1000、1:2000比例尺不动产测绘地理底图不注记界址点号。

应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名称;可不表示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但权利主体为机关、团体或企事业等单位的宗地,可选择性注记单位名称。

3、宗海、宗海内部单元要素

l:500、1:1000、1:2000比例尺不动产测绘地理底图,应标绘宗海界址线和界址点,不注记界址点号;用分式的形式标注宗海项目名称及其海域使用类型编码,分子注宗海项目名称,分母注海域使用类型编码;还应标绘宗海内部单元的界址线,并标注宗海内部单元名称。

1:5000、1:10 000、1:50 000比例尺地理底图,应标绘宗海界址线和界址点,不注记界址点号;用分式的形式标注宗海项目名称及其海域使用类型编码,分子注宗海项目名称,分母注海域使用类型编码。

宗海、宗海内部单元由于地图裁、接边被图幅分割时,应分别在各图幅内完整注记其相应编号,分割的面积太小注记不下时,允许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

宗海界址点、界址线依附的陆域和海域要素(海岸线、地名、明显标志物等),应按照相应比例尺的地形图或海图图式要求标绘并注记;宗海内部单元中属于填海造地和构筑物用海方式的,应按海图图式或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规定表示其图斑;对于海底管线及跨海桥梁、道路等长宽尺度相差悬殊的宗海,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局部不等比例方式移位绘制,并能反映界址点分布。

4、房产要素

应根据房屋现状、设计平面图,对各类独立结构、独立建筑且独立使用的房屋划分自然幢并按《GB/T17986.2房产地图图式》的规定表示房屋,房屋建成后进行改建、扩建的,应按照改建、扩建后形成的建筑形式进行分幢;特殊情形的房屋分幢,遵照本地不动产管理部门确定。

5、森林、林木要素

国有林区的行政界按《GB/T2025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的规定符号表示;经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界址用GB/3[‘20257中的“自然、文化保护区界线”境界符号表示,并注明该自然保护地名称;国营林场、苗圃等森林经营单位,其经营界按LY/T182l的有关境界符号表示。

林班轮廓图形线用0.5mm间距0.01mml线宽的虚线表示,小班轮廓图形线用GB/T20257中的地类界符号表示。森林经营单位内,林班和小班轮廓和编号应使用森林经营单位现有区划系统;其它单位范围内,可参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档案或重新编绘。林班编号使用“黑体”字体,小班编号使用“仿宋”字体,字大符合《LY/T1821—2009林业地图图式》的规定。

按照LY/T1821—2009的规定表示林业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林业科研相关设施、小班注记等林业专题素。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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